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發志
林進成王鴻城蔡育亨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
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發志、林進成、王鴻城、蔡育亨(被告蔡育亨僅就起訴書附表四之一編號2至編號3、附表四之二編號5至編號12部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