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原告陳○嬌被告李○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