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黃鍾明 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2931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058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293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34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2931元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