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58號原告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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