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301號聲請人 粘秉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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