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坤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坤庚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坤庚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6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4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77、675號│毒偵字第577、675號│毒偵字第577、675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54號)│└──────┴─────────────────────────────────────────┘┌──────┬─────────────┬─────────────┬─────────────┐│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53號│偵字第159號│偵字第15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9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8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9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8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裁│86號│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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