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陳○○
陳○○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陳○○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並有該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可參。另聲請人陳○○於110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前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卷可佐,另經調閱前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主張,尚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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