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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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品妍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