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80號聲請人 李楊美蘭
李明達 李明龍 李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李料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李文廣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巷○號)為被繼承人李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上設有地上權,設定義務人為 李新福 即聲請人李楊美蘭之家翁、李明達、李明龍、 李烔宏 之祖父,權利人為 李冷 得,因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在,聲請人遂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惟因 李冷得 早已死亡,而被繼承人李料(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巷○○號)為李冷得繼承人之一,被繼承人 李料嗣 於95年9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上開訴訟無法順利進行,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指定李文廣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訴字19
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卷宗及95年度繼字第855、886號拋棄繼承案卷宗核閱,則被繼承人李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乙節,堪信為真,是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李料亦因繼承而為系爭土地地上權之共有人之一,而被繼承人李料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李文廣與被繼承人李料為兄弟關係,彼此關係密切,並已徵得李文廣之同意,且同為系爭土地地上權之共有人,較知悉系爭土地之概況,並已徵得李文廣之同意,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故由其任遺產管理人一職,應屬適當,爰選任李文廣為被繼承人李料之遺產管理人,並依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