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213號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岳偉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邵芾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邵芾棠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三、提出邵芾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邵芾棠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4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