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19號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黃悅璇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