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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