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蔡南中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潔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里0鄰○○0號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號1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若無法提出上開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請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
三、原告所出租之一樓店面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四、查報被告郭潔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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