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7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63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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