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莉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莉萱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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