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03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杜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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