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劉 芳宜 債務人 劉貴 淵債務人 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劉芳宜 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3月間邀同債
務人 劉貴淵 、張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1,58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芳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貴淵、張玉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玉玲、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91582│芳宜、劉貴│0月1日起│││││元│淵││││└──┴───┴─────┴──────┴──────┴───────┘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玉玲、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582│芳宜、劉貴│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