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基宏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楊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楊基宏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楊基宏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共15│有期徒刑7年10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罪│││├──────┼───────────┼───────────┼───────────┤│犯罪日期│101.11.01(共2罪)│101.11.04│101.07.06│││101.11.03(共3罪)│101.11.08││││101.11.02(共2罪)│101.11.17││││101.11.04(共4罪)│││││101.11.06│││││101.11.07│││││101.11.08│││││101.11.1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1年度偵字第27552號、│102年度偵字第13970、│102年度偵字第21834號││號│102年度偵字第3330號│1464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2號│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4.17│102.11.21│103.02.0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2號│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決├────┼───────────┼───────────┼───────────┤││判決確定│102.05.29│102.12.16│103.03.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44號(│103年度執字第253號(編│103年度執字第3700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共15│有期徒刑7年10月,共6罪│有期徒刑7年6月│││罪│││├──────┼───────────┼───────────┼───────────┤│犯罪日期│101.06.09(共2罪)│101.06.09│101.11.09│││101.06.22│101.06.14││││101.06.23(共2罪)│101.06.18││││101.06.24(共2罪)│101.06.22││││101.06.25│101.06.17(共2罪)││││101.06.10(共2罪)│││││101.06.26│││││101.06.18│││││101.06.15│││││101.06.16│││││101.07.0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號│465、27538號、101年度│465、27538號、101年度│465、27538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53、1754號、│偵緝字第1753、1754號、│偵緝字第1753、17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3.02.2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決├────┼───────────┼───────────┼───────────┤││判決確定│103.03.31│103.03.31│103.03.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金新臺幣拾萬元│││├──────┼───────────┼───────────┼───────────┤│犯罪日期│101.7、8月間某日起至│101.06.24│101.11.19│││101.11.20│││├──────┼───────────┼───────────┼───────────┤│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號│465、27538號、101年度│465、27538號、101年度│465、27538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53、1754號、│偵緝字第1753、1754號、│偵緝字第1753、17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3.02.2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決├────┼───────────┼───────────┼───────────┤││判決確定│103.03.31│103.03.31│103.03.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11.29│101.11.19│101.05.0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1年度偵字第25457、25│102年度偵字第7542號││號│465、27538號、101年度│465、27538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53、1754號、│偵緝字第1753、17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3.06.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560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決├────┼───────────┼───────────┼───────────┤││判決確定│103.03.31│103.03.31│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5644號(│103年度執字第12801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編號1-11定應執行刑28年│執行中,刑期至137.11.│││,執行中)│,執行中)│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