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楊正財 (即 黃玉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雅菁┌────────────────────────────┐│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