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49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41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年月12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24萬元及200萬元2筆款項,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9年2月18日、同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89萬1,19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催告書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354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縣市││││││││├──┼───┼───┼──┼───┼──┼──┼────┼────┼────┤│1│臺北縣│淡水鎮│正德││703│建│3,611.20│89/10000│甲○○│└──┴───┴───┴──┴───┴──┴──┴────┴────┴────┘┌──────────────────────────────────────┐│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354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662│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筋混凝土│第5層│陽臺│全部│甲○○││││水鎮正德│水鎮北新│造(13層)│111.21│12.23││││││段703地│路182巷│││││││││號│80號5樓││││││├──┴──┴────┴────┴─────┴───┴───┴───┴────┤│共用部分:正德段2760建號**面積1,04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10000││共用部分:正德段2761建號**面積45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6/10000││共用部分:正德段2766建號**面積4,334.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