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