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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