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聲請人 林培養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受款人竹盈工業有限公司出具「已將支票號碼LA0000000號背書轉讓予台端」之證明。(依台端所述,系出支票已由受款人竹盈工業有限公司交付台端收執,作為給付貨款之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