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4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債權人 吳進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裕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如未提示,請更正利息請求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