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