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