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嘉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文華
陳貴子
一、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
一、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06,3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9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文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3,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徐文華、陳貴子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3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文華於民國98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0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3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25%,第25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徐文華於民國98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1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3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25%,第25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徐文華於民國98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0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3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25%,第25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5%,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徐文華邀同陳貴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49,055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2.25%,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1月3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徐文華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618,736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借款本金121,3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徐文華及連帶保證人陳貴子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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