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97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進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訂於10
6年5月23日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竟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點名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及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在卷足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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