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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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連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