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512號債權人 陳耀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航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面額新台幣200,000元及新台幣100,000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三、債務人賴航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