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6號原告 謝天彬
謝禮夙 謝淑卿 被告 張燕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