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龍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龍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龍杰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
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6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3年10月1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並未填載意見或勾選無意見,惟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各異、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不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鄭龍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03/15109/12/25至109/12/26110/04/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46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9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70號110年度投簡字第362號判決日期110/06/30110/09/14110/12/20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9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70號110年度投簡字第3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02110/10/20111/0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7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307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8號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續上頁)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01/15110/01/15110/0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判決日期113/03/26113/03/26113/03/26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112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3/04/24113/04/24113/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編號4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