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芷妘(原名洪沛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愛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案之童裝壹套(含背心、上衣及褲子各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芷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愛迪達斯公司商標童裝1套(含背心、上衣及褲子各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2月24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5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07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斯公司商標童裝1套(保管字號:105年度保字第47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偵字第12144號卷第39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不諱(見105年度偵緝字第2180號偵卷第35頁),且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5年4月6日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證(見105年度偵字第12144號卷第23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