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 鄒竹 和代理人 林凱 律師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被告游 鄒寶琴 被告 鄒寶鳳 被告 廖秀婷 被告 廖鄭富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廖鄭富月、廖秀婷為被告 廖修墀 之部分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被告游鄒寶琴、鄒寶鳳為被告 鄒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應由繼承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修墀於民國105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之一(次子) 廖德興 早已於81年8月26日死亡,廖德興之子女廖秀娟、 廖秀茹洪廖秋雯廖秋惠 四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僅有配偶廖鄭富月、子女廖秀婷未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戶籍資料及拋棄繼承的索引資料在卷可稽。
因被告廖修墀的其餘繼承人 廖德義廖德村廖劉美雲 、謝 廖美枝廖美月 等人均已向本院表明承受訴訟,僅被告廖鄭富月、廖秀婷尚未向本院表明陳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三、被告鄒充於105年3月15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繼承人為其姐妹即被告游鄒寶琴、鄒寶鳳,此據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述 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戶籍資料在卷。因游鄒寶琴、鄒寶鳳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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