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鍾德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五.五之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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