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于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72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郭于瑄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于瑄於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113至114、12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㈡另洗錢防制法相關罰則之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本案被告查無犯罪所得,依上開條項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不影響自白減刑之認定,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本案客觀事實,即對於其所為本案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均為肯定之供述(偵卷第26至2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數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素未謀面之人使
用,致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其帳戶取信告訴人等匯入款項,造成告訴人等之損害金額,增加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 王美琪 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39頁),被告尚未賠償附件附表編號1至9之告訴人等,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復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24頁),遍查卷內事證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本案有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附件:(以下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772號被告郭于瑄女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于瑄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應徵家庭代工無須提供金融帳戶作為採購材料之用,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採購材料並申請補助,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將其申請之中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安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南安平郵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一併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充電線家代」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充當詐欺匯款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蔡佩錦黃愉惠簡旭龍吳英潔楊茂婷洪麗晶李燕姗邱翎喻莊大佑 、王美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于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因應徵家庭代工、採購材料申請補助使用,而寄交前揭4個帳戶予他人之事實。2⑴告訴人蔡佩錦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蔡佩錦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蔡佩錦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3⑴告訴人黃愉惠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黃愉惠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黃愉惠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4⑴告訴人簡旭龍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簡旭龍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簡旭龍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5⑴告訴人吳英潔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吳英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吳英潔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6⑴告訴人楊茂婷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楊茂婷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楊茂婷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7⑴告訴人洪麗晶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洪麗晶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洪麗晶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8⑴告訴人李燕姗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李燕姗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李燕姗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9⑴告訴人邱翎喻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邱翎喻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邱翎喻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10⑴告訴人莊大佑於警詢之指述⑵告訴人莊大佑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莊大佑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11告訴人王美琪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人王美琪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事實。12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臺南安平郵局帳戶、合庫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臺南安平郵局帳戶、合庫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均為被告申設,且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人受騙後確有匯款至該等帳戶,嗣陸續遭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其中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經查,本件被告郭于瑄為應徵家庭代工,而將上開中信銀行、臺南安平郵局、合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資料寄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揆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已難認符合一般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
三、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罪嫌。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本案尚查無任何證據可認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以為詐欺取財罪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檢察官王聖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蔡佩錦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佩錦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簽署賣貨便三大保證條款云云,致蔡佩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15時55分許2萬9,985元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2年10月22日16時16分許2萬9,985元上開中信銀行帳戶2黃愉惠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愉惠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開通簽署賣貨便金流保障服務云云,致黃愉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17時39分許2萬5,998元上開中信銀行帳戶3簡旭龍冒用生活市集客服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簡旭龍,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其帳戶遭凍結,須轉帳至指定帳戶解除凍結云云,致簡旭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19時43分許7萬7,889元上開臺南安平郵局帳戶112年10月22日19時46分許4,202元上開臺南安平郵局帳戶4吳英潔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英潔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簽署蝦皮三大保障云云,致吳英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19時49分許3萬5,108元上開臺南安平郵局帳戶5楊茂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楊茂婷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楊茂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0時13分許3萬7,323元上開合庫銀行帳戶6洪麗晶冒用網購平台客服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洪麗晶,佯稱:因操作錯誤將重複扣款,須配合網銀轉帳解除扣款云云,致洪麗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0時15分許1萬2,587元上開臺南安平郵局帳戶112年10月22日20時54分許4,067元上開合庫銀行帳戶7李燕姗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李燕姗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李燕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0時15分許6,985元上開臺南安平郵局帳戶8邱翎喻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邱翎喻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邱翎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0時30分許2萬9,985元上開合庫銀行帳戶112年10月22日20時35分許3萬元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9莊大佑以通訊軟體LINE與莊大佑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其須先轉帳驗證帳戶云云,致莊大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1時許4萬9,985元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王美琪冒用瓦斯通公司客服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王美琪,佯稱:其有異常交易紀錄,須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王美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0月22日21時58分許4萬9,989元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2年10月22日22時5分許4萬9,989元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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