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鮑鵬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鮑朋安 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行,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死亡,即喪失其刑罰執行之客體,亦即刑罰不能對已死亡者執行。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因窒息而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則受刑人既已死亡,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附表:受刑人鮑鵬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毀越門扇竊盜│變造特種文書││││竊盜│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8日│102年10月17日│103年1月25日││││103年3月17日│103年1月25日至26日││││103年3月21日│103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22號│第4100號等│第30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3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4年7月21日│104年8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3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104年7月21日│104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勞之案件│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63號(已執畢)│第11277號(曾定應執│第12885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2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