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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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黃傳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聲請調解狀訴訟金額、事實理由欄所載金額,及後附支票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800,000元,惟調解聲明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則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800,000元?或為新臺幣1,000,000元?若係新臺幣800,000元,請更正調解聲明;若為新臺幣1,000,000元,請更正訴訟金額及事實理由欄所載金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一份。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然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聲請人之真意為何?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若為新臺幣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