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528號債權人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