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8年6月18日臺灣時報第22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18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春鳳 │屏東郵局│98年6月10日│30,000元│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