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彭宏揚 債務人 李偉蓮
一、債務人彭宏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彭宏揚如附表編號
1、2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偉蓮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942,257元│107.3.15│1.85│自民國10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5%,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7%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318,207元│107.3.15│1.85│自民國10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5%,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7%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541,320元│107.2.20│11.98│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1.198%,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396%││││││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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