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鐵振宇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項下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項下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刪除,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