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訴人 陳岱蔆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被上訴人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儷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林媗琪 律師 吳治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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