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志勇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519號、第13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