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7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明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己身並無資力償還借款,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稱為女子「劉宣晴」,而透過網路即時通認識 賴啟洋 後,向賴啟洋佯稱因欠醫藥費、生活費、償還朋友借貸等而急需用錢,致賴啟洋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謝明憲所申設彰化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謝明憲遲未還款,賴啟洋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向警報案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賴啟洋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 施謝明憲 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賴啟洋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受騙情節甚詳,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申設之元大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申設之慶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告前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既於94年2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故對於反覆實施之犯罪模式而言,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處斷(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所謂「接續犯」依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判決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都是缺錢花用時方臨時起意向告訴人借錢等語(參本院卷第24頁反面),且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同日期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有時間隔數日,甚至將近1月之久,顯非均於密接之時、空所犯,依前揭修正後刑法廢除連續犯及最高法院就「接續犯」認定之意旨,實難認被告所為之全部詐欺犯行,均屬於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範疇,起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是被告除於同日所為得認因時空密接屬接續犯外,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另查,被告前於95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勞力換取金錢,竟以此等詐欺方式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其犯罪動機可議,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罪刑│├──┼──────┼─────┼───────────────────┤│1│98年5月16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8年5月20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8年6月2日│2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1萬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8年6月3日│1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8年6月12日│5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8年6月19日│3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8年6月26日│8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8年7月3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8年7月8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8年7月16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8年7月22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8年7月27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8年8月6日│1萬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8年8月19日│4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98年8月27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98年9月3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8年9月4日│2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98年9月7日│12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98年9月10日│5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98年9月11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98年9月18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98年9月21日│8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98年9月29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8年10月1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98年10月7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98年10月9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98年10月10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2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98年10月13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98年10月19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98年10月22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98年10月26日│23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98年11月5日│12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98年11月12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98年11月16日│4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98年11月25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98年11月27日│1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98年12月11日│8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98年12月25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99年1月12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99年1月14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99年1月21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99年1月26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99年2月2日│22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4│99年2月12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2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99年2月22日│3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6│99年2月23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99年2月26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99年3月18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9年4月12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99年4月17日│1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99年4月22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99年5月9日│9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99年5月11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99年5月20日│12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99年5月25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99年5月29日│1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99年5月31日│3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99年7月19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99年7月25日│1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99年8月2日│12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99年8月6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99年8月10日│5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99年8月23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99年8月26日│2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99年8月30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99年9月2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99年9月7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99年9月9日│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99年9月10日│6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99年9月14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99年9月15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99年9月16日│5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99年9月20日│2萬5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99年9月21日│3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5│99年9月22日│3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6│99年9月23日│3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7│99年9月25日│1萬7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8│99年9月26日│1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9年9月29日│3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0│99年9月30日│1萬7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99年10月1日│2萬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2│99年10月3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3│99年10月5日│3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4│99年10月7日│1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5│99年10月10日│1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6│99年10月12日│1萬5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1萬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7│99年10月17日│9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8│99年10月20日│1萬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99年10月21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0│99年10月26日│195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99年10月27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2│99年10月29日│179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3│99年11月3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4│99年11月8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5│99年11月10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99年11月14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99年11月17日│13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99年11月23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99年11月26日│3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99年12月6日│99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99年12月11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99年12月15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99年12月24日│1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99年12月31日│13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100年1月4日│2000元│謝明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49萬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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