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4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繼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仁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