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健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健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表:受刑人周健生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或易服社││││││││││││日期│會勞動之│││號││││││││││案件││├─┼──┼───┼────┼───┼────┼────┼───┼────┼────┼────┼──┬───┤│1│證券│有期徒│97年4月│臺灣高│100年度│102年12│臺灣高│100年度│103年1│否│新北│新北地│││交易│刑1年│10日、97│等法院│金上訴字│月25日│等法院│金上訴字│月24日││地檢│院105│││法│10月│年5月9││第6號│││第6號│││106│年度撤│││││日、97年││││││││年度│緩字第│││││4、5月││││││││執更│322號│││││間某日││││││││字第│裁定撤│││││││││││││26號│銷緩刑││││││││││││││,於10││││││││││││││5年12││││││││││││││月12日││││││││││││││確定。│├─┼──┼───┼────┼───┼────┼────┼───┼────┼────┼────┼──┴───┤│2│證券│有期徒│97年4月│臺灣高│103年度│105年2│最高法│105年度│105年6│否│新北地檢105│││交易│刑1年│30日至97│等法院│重金上更│月25日│院│臺上字第│月30日││年度執字第│││法│8月│年6月30││㈠字第2│││1598號│││11073號│││││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