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2號
104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淵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淵萍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淵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5日起執行羈押,有本院押票1紙在卷。茲因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易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於
104年1月2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4年1月23日
103年執乙字第391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即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綜上,聲請人即被告所請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爰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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