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邱黃 說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OO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2998元【計算式:(457地號面積52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802/7086)+(458地號面積71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802/7086)≒124萬299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出入道路(現行西側巷道或南側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⒉相鄰上開系爭457、458地號土地,是否有共有人各自之土地?(如有,並應提出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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