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Andre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丁○○
號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AndrewAndiChen,美國籍,男,0000年00月00日生)、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共同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因聲請人皆到庭表示如經法院認可本件收養事件者,願意放棄抗告,故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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